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 陳梅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興 、 陳斌宏 (即尚賓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00元【計算式:169,000+50,000+500,000+100,000=819,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