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193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7月19日101年度事聲字第19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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