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1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詹清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上以則不收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