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3,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