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84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賀培龍 債務人精宏科技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 潘永駿 定代理人債務人 潘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萬叁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