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債權人 鄭志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文龍鄭玉佩鄭珈維鄭州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釋明何人簽立契約、系爭債務為何年月間積欠、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並提出被繼承人 鄭志郎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備查公函、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等,以實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明債務人之住所及本件管轄之有無,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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