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原告 曹永彥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被告 林梅子
曹昌民 曹昌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仙 律師
趙元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林梅子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之差額係以本院103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