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奕筠受刑人即被告李明方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103年度執字第3301、3302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奕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奕筠因受刑人李明方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本院102年刑保字第
129號)、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