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16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禮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2890號、第3108號、第3310號、第39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楊禮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伍肆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毛重合計零點柒貳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合計零點柒叁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禮穗前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51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4年11月11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6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87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分別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楊禮穗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如附表各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素行 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54公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44公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毛重合計0.727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毛重合計0.736公克),均係供被告本件各次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注射針筒各1支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均為被告所有,且係或供其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供其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
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1年5月24日晚│以玻璃球燒烤吸│嗣因楊禮穗為毒品列│楊禮穗施用第二級毒││︵│間8時許,在桃園│其煙氣之方式,│管人口,於101年5│品,處有期徒刑柒月││101│縣桃園市某汽車旅│施用第二級毒品│月27日為警經其同意│。││年│館│甲基安非他命1│採集尿液送驗後,結│││度││次。│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審│││性反應。│││訴├────────┴───────┴─────────┴─────────┤│字│證據欄:││第│1.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884│2.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號│││︶││├──┼────────┬───────┬─────────┬─────────┤│二│101年7月3日下│以玻璃球燒烤吸│嗣於101年7月6日│楊禮穗施用第二級毒││︵│午4時許,在桃園│其煙氣之方式,│凌晨1時40分許,在│品,處有期徒刑柒月││101│縣中壢市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桃園縣平鎮市○○路│;又施用第一級毒品││年││甲基安非他命1│平鎮段000號前為警│,處有期徒刑拾。扣││度││次。│查獲,並扣得其持有│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審├────────┼───────┤,供其施用剩餘之第│因壹包(驗餘毛重零││訴│101年7月5日某│以針筒注射之方│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點伍肆公克)沒收銷││字│時,在桃園縣中壢│式,施用第一級│(驗餘毛重0.54公克│燬之,注射針筒壹支││第│市友人住處│毒品海洛因1次│),及其所有供其施│沒收。││1651││。│用本次第一級毒品海│││號│││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證據欄:│││1.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2.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3.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54公克)及注射針筒1支。│││4.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三│101年7月30日某│以針筒注射之方│嗣於101年7月31日│楊禮穗施用第一級毒││︵│時,在桃園縣中壢│式,施用第一級│凌晨2時10分許,在│品,處有期徒刑拾月││101│市友人住處│毒品海洛因1次│桃園縣○○鄉○○路│;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年││。│45號為警查獲,並扣│,處有期徒刑柒月。││度├────────┼───────┤得其持有,供其施用│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審│101年7月30日某│以玻璃球燒烤吸│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訴│時,在桃園縣中壢│其煙氣之方式,│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零點肆肆公克││字│市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餘毛重0.44公克)。│)沒收銷燬之。││第││甲基安非他命1││││1884││次。││││號├────────┴───────┴─────────┴─────────┤│︶│證據欄:│││1.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2.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3.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44公克)。│││4.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四│101年9月5日下│以玻璃球吸食器│嗣於101年9月7日│楊禮穗施用第二級毒││︵│午4時許,在桃園│燒烤吸其煙氣之│下午4時15分許,在│品,處有期徒刑柒月││101│縣蘆竹鄉山腳村1│方式,施用第二│桃園縣中壢市○○路│。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年│鄰13號居處│級毒品甲基安非│與執信一街口為警查│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度││他命1次。│獲,並扣得其持有,│驗餘毛重合計零點柒││審├────────┼───────┤供其施用剩餘之第一│叁陸公克)均沒收銷││訴│101年9月6日晚│以針筒注射之方│級毒品海洛因2包(│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字│間9時許,在桃園│式,施用第一級│驗餘毛重合計0.727│壹個沒收;又施用第││第│縣蘆竹鄉山腳村1│毒品海洛因1次│公克)、第二級毒品│一級毒品,處有期徒││2028│鄰13號居處│。│甲基安非他命2包(│刑拾月。扣案之第一││號│││驗餘毛重合計0.736│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公克),及其所有供│驗餘毛重合計零點柒│││││其施用本次第一級毒│貳柒公克)均沒收銷│││││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燬之,注射針筒壹支│││││針筒1支、施用第二│沒收。│││││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證據欄:│││1.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2.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3.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毛重合計0.72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合計0.736公克)、注射針筒1支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4.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