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嚴嘉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宸 語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