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拾柒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貳拾萬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96年11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