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偉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志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123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7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