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197號聲請人 吳孔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伊佳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本票(票號:208551)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新臺幣400,000元」或「新臺幣410,000元」?)。
二、若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10,000元,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事項金額及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028,000元」或「新臺幣2,038,000元」?)。
三、請釋明正確之本票票號(「0000000」或「TH019192」?)。
四、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五、請提出正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及票據號碼)。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