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蕭仁正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鄭文貴 等人涉瀆職罪嫌案件,經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提起自訴,惟並未依法委任律師而自行提出本件自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紀佳良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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