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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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 謝良源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 謝章桐
謝黎蓉 謝美蓉 謝旻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謝文鑄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及被繼承人 謝黃春種 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請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五所示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謝文鑄及被繼承人謝黃春種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請准予分割;並按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誤載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謝文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及被繼承人謝黃春種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請准予分割;並按附表五所示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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