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471號聲請人 江信志 上列聲請人江信志因與相對人 林振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信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未記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發票日未屆至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執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本票(票號:WG0000000號)於發票日前提示,不生提示之效力,故請具狀釋明是否有於發票日後再為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並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