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153號聲請人 張榮竣 (即 張朝宗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提出張朝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提出張朝宗死亡時最後住戶地之法院家事庭函),經本院民國110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有提出張朝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提出張朝宗死亡時最後住戶地之法院家事庭函),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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