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99號原告縱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倍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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