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佩茹
謝素琴上二人選任辯護人許涪閔律師被告 謝其定
謝鎮安 陳信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謝其定告訴被告鍾佩茹、謝素琴、陳信裕犯侵入住宅案件;告訴人謝其定告訴被告陳信裕犯傷害案件;告訴人陳信裕告訴被告謝其定、謝鎮安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其定、陳信裕於本院審理中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張在卷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