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香港商野村國際證券有限公司(NOMURAINTERNATIO
NAL(HONGKONG)LIMITED)法定代理人 小早川達哉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陳博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64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六四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掌握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程序中之陳述細節以具狀補充意見與答覆,爰依首揭規定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