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2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係自92年10月28日起至122年10月27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業經辦妥抵押權登記有案。嗣相對人邀第三人 高玉丹 為保證人,於9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總計301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121年11月25日及99年11月25日,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債務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99年4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前揭契約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39,286元及利息暨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貸款契約書、變更借據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8月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99年10月13日公示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溪北││412│建│00│01│40.57│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9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98│彰化縣花壇鄉菜│彰化縣花壇鄉溪│鋼筋混凝土造3│1層:49.50;2層:49.50││全部│││││堂巷165號│北段412地號│層樓房│;3層:30.06;合計:1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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