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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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林「豐」斌部分,均應更正為林「豊」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林「豊」斌誤載為林「豐」斌,然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均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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