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耀紡織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貳萬肆仟元│BR四五九二六三││││司 陳介禧 │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