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14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複代理人 林湘絢 律師被告天才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林言同 訴訟代理人 王嘉豪 律師
蘇清水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宜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4號行政訴訟審理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4號行政訴訟判決,業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判決,於113年7月29日確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2年11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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