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至本院閱卷後具狀補正如附表所
示應補正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至潮簡庭,逾期不為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之繼承人非僅有原告起訴被告之 劉清文 、
劉 蕭美珠 等二人,本件為撤銷遺產分割行為,須以協議分割之
全體當事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本件原告起訴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似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
即有欠缺,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記載顯有欠缺,惟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裁定原告須被繼承人 劉正雄 之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即須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
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本裁定補正期間至遲至108年10月30日,逾期原告即不得持本
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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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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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正被告姓名、住所等正確年籍資料,並提出更正當事人欄及訴│
││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之起訴狀(應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以資送達)。│
├──┼────────────────────────────┤
│2│提出被告(含追加之被告)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劉清文:Z000000000號、 劉蕭美珠 :Z000000000號、 劉耀新 :│
││Z000000000號、 劉千鈺 :Z000000000號)。│
├──┼────────────────────────────┤
│3│詳細陳報本件訴訟所欲保全之債權,其發生始末、被告劉清文何│
││時陷於遲延、原告何時取得執行名義(含金額若干)、是否曾經│
││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案號及執行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
│4│計算本件至起訴日(108年9月12日,以起訴狀之收文章為準)之本│
││金、利息與違約金各為多少,計算總額及列出計算式,並提出相│
││關債權憑證。│
├──┼────────────────────────────┤
│5│說明原告知悉被告分割系爭遺產之時間點與相關資料,並敘明劉│
││清文於106年為系爭協議分割遺產及分割繼承登記時之債務狀況│
││(提出劉清文之105至106年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