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 饒餘杏 被告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蔡孟芳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