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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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2號債權人 李永輝 即仟貿五金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浤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472,564元」
抑或為「472,567元」?因聲請狀請求標的之金額與後附明細表金額不同。又後附發票(金額36,246元)與應收帳款明細(金額36,245元)不同。且明細表中金額36,245元與86,966元與發票金額不一。又明細表中新台幣62,370元查無應對之發票或應收帳款明細,請查明。
㈡債權人應重新確認請求金額與明細。若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