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698號債權人文風鼎盛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加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慧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0,493元是否有誤?(依管理費明細
表所示金額包含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此項費用已列在請求事項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此債權人對此項費用為重覆聲請)㈡提出滯納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㈢請提出賴加和為文風鼎盛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等),並載明其任期。
㈣提出存證信函費用(含郵資)93元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㈥確認訴訟代理人為賴加和是否正確?如是,請補委任狀。
(如賴加和為文風鼎盛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不需補委任狀)㈦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號13樓之2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郭慧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