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松吉 即 蔡喬安 之繼承人、 林秀珠 即蔡喬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被繼承人蔡喬安之繼承系統表。
㈡補正債務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㈢確認本件是否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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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