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505號債權人 周鑫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泳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標的即表明一定數量之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自已屆期未清償日起算,不得全部溯及至民國98年5月12日起算,表明正確利息計算起迄日及利率(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