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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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192號聲請人 張慧雯 即 吳國勝 之繼承人聲請人 吳碧桓 即吳國勝之繼承人聲請人 吳嘉桓 即吳國勝之繼承人聲請人 吳愷庭 即吳國勝之繼承人聲請人 吳愷航 即吳國勝之繼承人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震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雅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吳國勝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抛棄繼承之聲明;又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