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AZISMUSLIM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AZISMUSLIM之最新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乙份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