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4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靜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