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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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 陸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聲請費2,000元,尚欠1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