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債權人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債務人菳属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曹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