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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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楊絮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美香 等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蔡美香請求分割繼承之公同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蔡美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3,41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805,000元+建物課稅現值220,300元)×1/3=1,008,43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