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陳文旺 被告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何明光 (主任)訴訟代理人 邵俊宏
巫易旻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5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