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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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蔡仲禮 即原告58弄35號2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