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52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彭嘉厚 債務人 王惠榮 債務人 方舜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惠榮等2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金額其中新台幣860,404元之附表違約金之主張,與聲請狀信用貸款契約關於違約金條款之記載不符之原因,若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王惠榮、方舜麗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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