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64號上訴人 賴陳金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秋桂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6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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