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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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上訴人即原告亙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家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4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