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萩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奕榮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家財訴第45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
7年度家財訴字第45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玖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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