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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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54號聲請人 林尚儀 訴訟代理人 洪志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0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忠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07日
書記官黃佳莉┌──────────────────────────────────────────────┐│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中市水電裝置業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8年11月29│3,675元│MS0000000││││業工會 張阿富 │屯分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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