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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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82號原告 黃當發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 黃利美
李明玉 兼上開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弘國 被告 李羿 緻兼前列黃弘國、黃利美、李明玉、李羿緻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弘榮 被告 陳慧蓉 被告 陳安娜 被告 陳慧雅 被告 陳莉沙 被告 陳慧瑤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 陳莉莎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莉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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