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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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5年度偵字第2219號」應更正為「106年度偵字第1174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5年度偵字第2219號」,顯係「106年度偵字第11749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