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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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原告 廖泗滄
廖洲槍 廖梓滄 廖秋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廖六合 法定代理人 廖山雨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裁定命在該請求確認派下權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該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兩造並應於庭前具狀陳明有無待調查之證據,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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