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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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交簡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宇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之「刑事判決」,應補充更正為「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之「刑事判決」有誤,應補充更正為「刑事簡易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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