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辛俞賢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