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珍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72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3,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