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調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調字第13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吳成凡
吳成典 吳惠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律採取專屬管轄之理由,係因不動產為重要財產,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亦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之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故遺產之分割固於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特別審判籍,但如為不動產之分割,仍應適用專屬管轄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請代位分割被告之被繼承人 吳文雄 遺產坐落花蓮縣○○鎮○○段土地,依上開說明,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黃瓊秋